药店加盟政策解读:北京要取消350米药店限距
继上海之后,国内又一超一线城市——北京要取消350米药店间距限制。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部署要求,北京市药监局草拟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审批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并于6月1日对外征求意见。
《通知》明确,取消新办药品零售企业应与已有的药品零售企业之间350米以上可行进距离限制要求,对新申请的药品零售企业,或原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变更注册地址的,与已有药店的距离不再作为许可审查条件。
同时,调整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对于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面积给出原则建议。具体如下:
其一,药品零售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库房,原则上营业场所药品经营使用面积不少于70平方米,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的直营门店营业场所药品经营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上述面积不含中药饮片经营范围)。
其二,开办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药品经营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平方米。
其三,经营范围含有中药饮片的,还应增设与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中药饮片调剂区域,中药饮片调剂区域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
此外,《通知》还进一步简化了审批手续,取消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筹建审批,将原来的“先筹建”“后验收”的两个审批流程合并为“新开办”一个流程,对相应审批流程进行相应调整,精简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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