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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诉讼法学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商公益诉讼未来

2021-07-27 17:20:18 来源:钥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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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益诉讼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关注。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6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则对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任务、原则、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基金会协助举办了“中国公益诉讼制度研讨会”,会议邀请了多位知名诉讼法学专家学者参加。与会专家从公益诉讼的主体、程序、裁判规则以及公益诉讼与代表人诉讼的区别等方面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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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汤维建

中国人民大学汤维建教授认为:《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明确了公益诉讼主体的法定性,即特定类型公益诉讼案件只能由该类型案件相对应的法律明确规定的主体提起。如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应由《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的主体(环境保护主管机关、符合环保法58条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检察机关)提起;消费者保护公益诉讼,应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的主体(中国消费者协会及省级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应由《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的主体(检察机关)提起。

汤教授还认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起诉主体要适格,起诉主体要属于该类型公益诉讼案件对应法律明确规定的主体;二是案件范围要确定,案件要属于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三是事实理由要有初步证据支撑,证明侵害公共利益的证据要达到较高盖然性的标准;四是起诉要履行前置程序,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前要履行公告、磋商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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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原巡视员扈纪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原巡视员扈纪华认为:公益诉讼具有起诉主体法定、起诉范围法定的特点,即只有相关部门实体法明确规定的主体可以提起相应类型公益诉讼案件,目前我国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环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洋环境法》、《英烈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这几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领域及相应的起诉主体。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案件所涉公共利益内容对案件类型及相应起诉主体予以甄别;例如,涉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案件,侵害的是未成年人公共利益,如果以未成年人保护法提起公益诉讼,就应该由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的起诉主体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如果未成年人作为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且涉及公共利益,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主体应当是法律规定的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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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秀清

中国政法大学杨秀清教授认为:要区分公益诉讼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针对损害特定主体利益的行为,即使该特定主体数量多且人数不确定,也应该适用民诉法第54条规定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相关规定,而非适用民诉法第55条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要明晰公益诉讼案件与可提起公益诉讼主体间的关系,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与私益诉讼的一个核心区别在于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系法律拟制主体,即要有法律明确授权,且具体类型公益诉讼案件与对应的起诉主体应具有一致性。例如,因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行为引发的诉讼,如这种行为侵害的法益是未成年人的公共利益,则该类案件属于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同时,其起诉也应由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起诉主体检察机关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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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教授王亚新

清华大学王亚新教授认为:判断公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除检察机关之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对“法律规定的机关”以有无法律明确的授权为基准;对社会组织,应根据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立法来予以确定。公益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的区别在于,公益诉讼不应简单地适用立案登记制度,在立案阶段要坚持实质审查、要有向被告送达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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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肖建国

中国人民大学肖建国教授认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此处所指“法律”应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目前来说,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法律有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英雄烈士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坚持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须有法律明确授权的前提下,最高法院可通过司法解释对相关主体的范围进行具体认定和解释。

肖教授还认为,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在立案方面公益诉讼的起诉门槛要高于私益诉讼,法院对该类案件不能简单适用立案登记制,而应在进行立案时对公益诉讼起诉的一般要件、特殊要件均进行审查。相应地,原告应提供初步的证据对侵权事实予以证明,且这种证明标准要达到具有胜诉可能性的标准。这是一种维护正常司法审判秩序、过滤或者拦截滥用公益诉讼的一种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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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朝武

中国政法大学宋朝武教授认为: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是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从我国目前立法来说,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存在一定的交叉,但从立法的角度来说,法律并没有赋予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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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纪格非

中国政法大学纪格非教授认为: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起诉主体的确定性,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需要具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未经法律明确授权的主体不是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常与刑事案件关联,消费者协会、环保组织在发起相关公益诉讼时,其要求停止侵权等诉讼请求,往往已在刑事案件中得以实现,这种情况下,提起公益诉讼就存在一定难点,这是实践中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次研讨会汇集了诸多诉讼法学界专家于一堂,围绕公益诉讼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与讨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于明晰公益诉讼理论内涵、推动公益诉讼实践发展,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普遍认为,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随着国家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力度,加之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公众对信息的获取越来越便捷,加之公众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公益诉讼主体多元化将导致公益诉讼的数量将不断增加。如何规范公益诉讼,特别是明确公益诉讼的主体、程序及规则,使之真正成为维护公共利益的有效途径,还需要法律界深入地加以研究讨论。

(本期研讨会嘉宾的观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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