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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两贵之争:“贵酒”商标不归任何一家企业独有

2021-08-12 18:16:52 来源:钥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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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贵之争”掀起的市场关注度还在持续升温。

一种声音认为,上海贵酒股份(下称上海贵酒)的关联公司和子公司贵州贵酿酒业有限公司和上海贵酒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贵十六代”、“军酱1949”等多款产品侵犯了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贵州贵酒)的“贵”商标权。

另一种声音认为,贵州贵酒对上海贵酒的相关诉请都已经被法院驳回,上海贵酒没有任何针对贵州贵酒的侵权行为,贵州贵酒的有效证据并不充足。

“两贵之争”背后的争议点到底是什么?事实真相究竟如何?记者也对此专门展开了调查。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贵州贵酒不具备一定的企业知名度,上海贵酒并未构成商标侵权,亦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贵酒已经收到了判决书,根据判决所示,法院驳回了贵州贵酒针对上海贵酒的全部诉讼请求。”8月5日,上海贵酒的法律顾问介绍说,上海贵酒股份为上市公司主体,与贵州贵酿和上海贵酒销售在销售上存在合作关系,但是彼此之间没有股权关系,也没有合并销售报表的行为,是各自完全独立的主体。法院同时认定另两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不需要变更名称,仅认定了外包装上某标识近似,驳回了贵州贵酒的不正当竞争请求,部分支持了商标侵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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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酒申请“贵酒”商标被驳回

位于中国西南的贵州贵酒公司前身为国营贵州酒厂,2009年改制后更名为“贵州贵酒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100%收购“贵州贵酒”;2019年8月,公司名称变更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并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注册了贵字系列注册商标。

2019年12月,贵州贵酒以侵害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一纸诉状将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贵酒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贵州贵酿酒业有限公司和苏宁易购集团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被告停止对“贵酒”系列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删除侵权产品链接,停止使用“贵酒”、“贵酿”字号,就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公开发布致歉声明等。

但调查中发现,“贵酒”商标一直非贵州贵酒所专属。据了解,2020年12月8日,贵州贵酒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贵酒”在酒类行业的商标,2021年5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显示该商标被驳回。

从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到,在2020年12月8日之前已经成功具有商标专有权而又含“贵酒”二字的商标有近100件。

据业内专业人士介绍,贵州贵酒主张的“贵”和“贵酒”字号不是原告所特有,无法和原告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原因在于,贵是贵州省的简称,在贵州省存在大量字号包括贵的企业,其中就有原告所在的白酒行业,贵州省酒类生产企业中名称包含“贵”字号的有上百家,其中很多注册时间早于原告。

即使缩小范围,“贵酒”字号同样不是贵州贵酒所特有的企业字号,在贵州省企业名称中包含“贵酒”字号的企业就有贵州贵酒王酒业有限公司、贵州贵酒之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在其他地区注册的有南京贵酒有限公司,早于原告,在2008年就注册,还有深圳贵酒有限公司等,由此可见,“贵酒”字号同样不是原告首先使用并特有的企业字号,无法与原告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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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相似判例:贵州贵酒同样“被驳回”

事实上,这并不是贵州贵酒首次发难。贵州贵酒曾在2012年就将贵州当地的两家公司以侵害其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告上法庭,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当时以贵州贵酒不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驳回了贵州贵酒的不正当竞争诉讼请求。

当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贵州贵酒公司作为一家历史较为悠久的企业,“贵”酒品牌也曾经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由于贵州贵酒公司前身贵阳酒厂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长期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该品牌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显著下降,虽然企业改制后进行了大量的投入,企业经营状况也持续好转,并致力于打造知名名牌和优秀白酒企业。

但从贵酒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贵”酒当年尚未达到构成知名商品的程度,“贵”字在当时阶段也未能形成该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其尚不能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名商品的保护。

有法律人士介绍,人民法院认定某件知名商品,会从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以及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贵州贵酒公司当年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贵”酒具有市场知名度,是知名商品。

即使是2012年之后,贵州贵酒的经营状况、生产规模、知名程度也远不如人意。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8年全国规模以上的白酒生产企业1445家,完成销售额5363亿,平均销售额约4亿元,贵州贵酒每年仅有一两千万元的销售收入,尚不足行业平均销售额的10%,远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此外,贵州贵酒的销售地域单一,局限于贵州,根据调取的资料,贵州贵酒经营状况长期不佳,在2010年和2016年三次转让实际经营权,在2010年转让实际经营权的报告中明确提到经营状况不佳长期亏损,2010年之后也没有好转。

上一次的商标维权和不正当竞争诉争,贵州贵酒以自身“不知名”的原因而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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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点:是否存在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而对于贵州贵酒指控上海贵酒不正当竞争行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显示,“贵”字号并不是属于贵州贵酒所特有,无法和原告建立一一对应联系;贵州贵酒主张的“贵”字号在被告上海贵酒名称使用之前并不具备一定市场知名度;上海贵酒没有攀附原告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生产、销售和允诺销售带有贵州贵酒商标的酒类商品,更不会因此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业内人士表示,本案的核心聚焦点在于被告方是否存在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从法院的最终判决中也可以明确看出。

法院认为,首先,“贵”字系贵州省的简称,带有强烈的地域属性,“酒”系商品的类别,识别性不强;另外,使用“贵酒”或“贵”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企业数量也比较多,故“贵酒”和“贵”作为企业字号显著性不强;其次,贵州贵酒经营规模、销售额和广告宣传力度、地域范围均比较有限,其主营的白酒业务收入最高的2019年,在扣除销售大米及原料的收入后,其销售白酒产品的收入最多也只有6000余万元,而在竞争激烈的白酒行业中,该销售额并未使其字号达到公众所熟知的程度;

最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字号在三被告使用“贵酿”或“贵酒”的2018年、2019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贵酿”和“贵酒”存在较大差异,不会造成公众误认,所以三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贵酒法律顾问表示,关于判决书中判决贵州贵酿和上海贵酒销售公司部分商标侵权的行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到根据案件审理事实,被判决为商标侵权的产品为早期产品包装,2019年8月初两家公司已经进行了产品包装迭代工作,早就不再销售早期包装产品。

法律判决遵循事实依据 不受“带节奏”影响

一审诉讼后,记者在天眼查的系统中,也查证了上海贵酒与贵州贵酿和上海贵酒销售之间没有股权关系,也没有合并销售报表的行为,是各自完全独立的主体。但随之而来,一些自媒体上出现部分关于“两贵之争”的报道却有明显“带节奏”之嫌,如某消费类媒体称,“认定上海贵酒(岩石股份)的关联公司和子公司贵州贵酿酒业有限公司和上海贵酒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贵十六代’、‘军酱1949’等多款产品侵犯了贵州贵酒的“贵”商标权,依法应当向贵州贵酒赔偿100万元。”

在某自媒体故意曝出判决书的部分截图中,可以看到,认为上海贵酒侵害对方商标权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事实上,该网传判决书截图不包括所有判决内容,未截图部分内容为“驳回原告贵州贵酒的其他诉讼请求”。也就是说,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贵州贵酒针对上海贵酒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诉请。一审认定,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构成商标侵权,亦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就此案情,上海贵酒方面表示,如果对方上诉,上海贵酒将积极应对。

相关法律工作人士表示,一些有争议、有话题的案件更容易受到网络舆论的关注,但最终的法律判决还是遵循事实依据为主,不太会受到“带节奏”的影响,同时对于部分不尊重事实甚至刻意歪曲事实的网络舆论也可能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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