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本标准由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适用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安琪酵母(崇左)有限公司、安琪酵母(柳州)有限公司、安琪酵母(德宏)有限公司、安琪酵母(赤峰)有限公司、安琪酵母(滨州)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骏鹏、周灿、梁思威、詹吉东、高祥。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酵母代谢物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糖蜜培养食品酵母后的发酵液为原料,经提取酵母后浓缩、干燥或不干燥等工艺精制而成的富含氨基酸、有机酸、黄腐酸、多糖等物质和大中微量元素的酵母代谢产物,主要运用于农业种植、养殖领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009.1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有机酸的测定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8576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NY/T 525 有机肥料
NY/T 1117 水溶肥料 钙、镁、硫、氯含量的测定
NY/T 1973 水溶肥料 水不溶物含量和pH的测定
NY/T 1977 水溶肥料 总氮、磷、钾含量的测定
NY/T 1978 肥料 汞、砷、镉、铅、铬含量的测定
HG/T 3276 腐植酸铵肥料分析方法
NY/T 3477-2019 饲料原料 酿酒酵母细胞壁
3、术语和定义
3.1 酵母代谢物
以糖蜜培养酵母后的发酵代谢产物,经浓缩、干燥或不干燥等工艺精制而成的富含氨基酸、有机酸、黄腐酸、多糖等物质和大中微量元素的酵母代谢产物制品。
4、产品分类
根据产品形态的不同,将产品分为Ⅰ型(液状)、Ⅱ型(粉状)、Ⅲ型(颗粒状)。
5、技术要求
5.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 指 标 | ||
Ⅰ型 | Ⅱ型 | Ⅲ型 | |
色 泽 | 深褐色至黑褐色 | 黄褐色至褐色 | 棕色至深褐色 |
形 态 | 液体 | 粉状 | 颗粒 |
气 味 | 具有产品本身特有的特殊气味 |
5.2 理化指标
应符合合表2的要求。
表2 理化要求
项 目 | 指 标 | ||
I型 | II型 | III型 | |
有机质 | ≥180 g/L | ≥30 % | ≥30 % |
总养分(N+P2O5+K2O) | ≥70 g/L | ≥10.0 % | ≥10.0 % |
中量元素(Ca+Mg) | ≥10 g/L | ≥1.0 % | ≥3.0 % |
黄腐酸 | ≥200g/L | ≥30 % | ≥25 % |
有机酸(以苹果酸+柠檬酸+琥珀酸计) | ≥5 g/L | ≥1.0 % | ≥1.0 % |
酵母多糖(以β-葡聚糖+甘露聚糖计) | ≥10 g/L | ≥1.5 % | ≥1.5 % |
水不溶物含量 | ≤50 g/L | ≤5.0 % | ≤5.0 % |
水分 | -- | ≤5.0 % | ≤5.0 % |
pH | 4.5-8.0 | 4.5-8.0 | 4.5-8.0 |
5.3 卫生要求
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卫生要求
项 目 | 指 标 |
汞(以Hg计),mg/Kg ≤ | 1.0 |
砷(以As计),mg/Kg ≤ | 3.0 |
镉(以Cd计),mg/Kg ≤ | 2.0 |
铅(以Pb计),mg/Kg ≤ | 5.0 |
铬(以Cr计),mg/Kg ≤ | 20 |
6、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取适量试样置于50mL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形态、色泽和杂质,闻其气味。
6.2 有机质含量
按NY/T 525执行。
6.3 总养分
按NY/T 1977执行。
6.4 中量元素含量
按NY/T 1117执行。
6.5 黄腐酸含量
按HG/T 3276执行。
6.6 有机酸(以苹果酸+柠檬酸+琥珀酸计)含量
按GB 5009.157执行。
6.7 酵母多糖(以β-葡聚糖+甘露聚糖计)含量
按NY/T 3477-2019中5.2执行。
6.8 水不溶物
按NY/T 1973执行。
6.9 水分
按GB/T 8576执行。
6.10 pH
按NY/T 1973执行。
6.11 卫生指标
按NY/T 1978执行。
7、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相同原料、相同的生产工艺,经连续生产或同一班次生产的均匀一致的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出厂检验时,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kg样品进行检验;型式检验时,从所有库存产品中随机抽取1kg样品进行检验。抽样样品平均分为两份,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留样备查(保存至保质期结束后2个月),抽样样品需注明生产工厂名称、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采样日期、采样人姓名。
7.3 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有机质、总养分、水不溶物、水分、pH值。
7.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第5章规定的所有项目。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生产工艺、配方或主要原料来源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
7.5 判定规则
7.5.1 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该批次产品合格。
7.5.2 检验结果中有任何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可自同批产品中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文件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5.3 各项目指标的极限数值判定按GB/T 8170中修约值比较法的规定执行。
8、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8.1 标签
产品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联系方式、产品类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等。
运输包装的标识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 包装
包装材料应清洁卫生、并能防污染、防潮湿、防泄漏。
8.3 运输
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产品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潮、防日光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物质及其他污染物混装、混运。
8.4 贮存
室温贮存,仓库应通风、干燥、能防暴晒、防雨淋。
8.5 保质期
未开启包装的产品,在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2年。